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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膠容器盛裝熱食,別忘注意耐熱溫度標示!包含手搖杯、塑膠碗、塑膠餐盤,甚至盛裝熱湯的塑膠袋、家庭常用的保鮮膜,都要在包裝外袋標示品名、材質名稱、耐熱溫度等七項資訊,以免誤用。

這項新規定已給予兩年緩衝期,食藥局表示,各地衛生單位就對塑膠容器製造商、賣場展開稽查,若有未標示或標示不實者,依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處商品負責人三萬到十五萬元,產品須下架改正才能販售。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鄭維智指出,標示訊息須包含品名、材質名稱、耐熱溫度、原產地、淨重或容量、製造日期及相關警語等,像聚氯乙烯(PVC)或聚偏二氯乙烯(PVDC),就應加註勿與高油脂或高溫食品直接接觸等警語。新規定上路後,凡一次使用的免洗塑膠類食品器具、容器或包裝,製造廠商都須在產品最外層包裝標示相關資訊。整捲的塑膠袋、整疊塑膠盤或整串塑膠杯,業者也需在最外層塑膠套包裝清楚標示訊息,讓消費者購買有所依據。小吃店、飲料店業者提供消費者使用的塑膠容器時也要負起把關責任。

食品藥物管理局技正林蘭砡指出,塑膠容器依材質分七類,不同塑膠有不同的耐熱溫度,民眾外帶湯麵等熱食時,最好選擇耐熱溫度在一一○度以上的聚丙烯(PP)或高密度聚乙烯(HDPE)材質的塑膠容器。多數民眾常誤認塑膠容器上的三角形內編號和耐熱溫度有關,實際上,三角型編號是回收辨識碼,和耐熱溫度無關。

轉載於:塑膠射出模具網-產業訊息 website : www.mold-ok.com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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